发布时间:2024-12-29 23:29:33 来源: sp20241229
本报讯 花4.88万元买二手车,二手车商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谁来担责?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经审理判决张某承担本案45%的赔偿责任,即8.24万元。
2020年10月,小王与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张某签订机动车二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小王向张某购买小轿车一辆,约定价格4.88万元。小王向张某询问车辆保险情况,张某告知其并未投保商业险,只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小王付清车款后,双方达成合意,张某向小王交付车辆。2020年12月,小王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诉后,经人民法院查明案涉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小王对事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伤者18.32万元及其他损失。
小王认为,案涉车辆在购买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买卖合同中的告知义务,致使小王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在交强险范围内自行承担了赔偿责任。故小王将张某诉至奉贤区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张某承担因违约给小王造成的损失18.32万元。
张某辩称,案涉损失系小王自身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被告无关。且被告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的情形。案涉车辆买卖时,张某从原车主处了解到交强险期限到2021年1月,张某就直接向小王转述了相关信息,主要是由于小王自己没有进行核实,与其无关。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向小王出售的二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这与张某交易时承诺的内容相悖,应认定张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王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在未核实车辆投保情况下径行上路行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法院认为,小王与张某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共同造成了该损害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周 珣)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受害人有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本案争议主要围绕因果关系之争。同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赔偿范围时涉及有过失规则的应用。
在本案中,张某违背承诺出售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是违约并无疑问。双方的争论实际为张某的违约行为与小王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应根据必要条件规则,即使是小王自行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如果张某没有违反其承诺,所出售的二手车尚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小王也不会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故认定张某的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小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但小王作为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通过积极行为避免上述风险行为的发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法院根据过失规则,并综合考量在案其他因素,最终酌定由张某赔偿小王45%的损失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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