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改革要求 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23 17:30:08 来源: sp20241123

我们要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能动履职,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是党中央一贯坚持的经济发展方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能动履职,助力民营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强化政治引领,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民营经济司法保障全过程和各方面。

其次要畅通与企业沟通交流渠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问题和风险,如何获得有效帮助?对法院来说,建立沟通和交流渠道是服务企业发展、倾听企业心声的重要前提。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让他们放开手脚,轻装上阵,专心致志搞发展。”的服务理念,深化“法院﹢工商联”沟通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法企联动、护航民企”活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走访调研、涉企纠纷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广泛听取企业发展需求,及时研究解决涉民营企业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完善服务民营企业措施;要运用司法大数据,加强对涉诉民营企业纠纷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要健全民营企业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通过认真梳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不断完善诉讼、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要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业务指导和裁判尺度统一,定期编发典型案例,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要注重总结经验、发布典型事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尊重民营企业家、依法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服务大局,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法治体系,增加经营的安全性,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高民营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同时能够确保民营企业在营商环境中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持续深化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发挥法院的专业优势和政府的行政优势,在涉企纠纷化解、执行协作联动、破产审判等方面与政府展开深度合作。

要帮助破产民营企业重获新生,把习近平总书记“坚守主业、做强实业,自觉走高质量发展路子”的要求贯穿破产工作始终,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在民营企业债务化解、帮助企业换挡升级中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对产能落后、经营困难、没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市场资源要素重新配置;对暂时有困难但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民营企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综合运用重整、和解、清算等手段,提高破产重整质效,帮助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重获新生。

要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依法打击各类侵害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让有能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在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更大作用。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格局,加强行政司法部门间协同配合,推动跨区域协作保护,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强化能动履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一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要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强迫交易、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家形象声誉等行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串通投标、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严格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再审案件,依法及时审查申诉案件。协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帮助、引导和促使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

二是高效兑现民营企业胜诉权益。要依法保护胜诉权益,常态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探索灵活有效的执行机制,依法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快化解纠纷;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牢记张军院长“强制执行不是不计后果的乱执行”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市场前景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被执行企业,原则上采取活封、活扣、执行和解等柔性执行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的影响;要推动执行难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立审执一体化建设,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有效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三是积极开展民营企业信用修复。要加强企业涉诉信息前端治理,建立立审执全流程涉诉企业开庭、文书公开等敏感信息保护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涉民营企业被执行人失信分类分级惩戒、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维护民营企业信用资产,帮助企业消除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融资等方面障碍。

强化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一方面要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人民法院做了什么,效果怎么样,还得由企业和社会来评判。要通过办案信息公开、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让民营企业和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审判机关的工作内容和成效;要主动接受监督,争取支持,真正将政策实惠落到民营企业头上。

另一方面要常态化加强与企业家亲清联系,为企业排忧解难。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民营企业家进法院”等活动,准确把握企业司法需求,为企业纾忧解困;要加强政策解读,特别是针对中小微企业,指导帮助依法规范劳务用工、合同履行等工作,推动企业依规经营、依法维权;要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交流,建立法院与民营经济人士常态化联系机制,动态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和司法需求。

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把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强化审判司法供给,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服务的能力,持续发挥审判职责,推动执法司法各环节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落地生根。

(作者系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编:马昌、薄晨棣)